(2015)泰开执字第00067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陈洁与李来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洁,李来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开执字第00067号申请执行人陈洁。被执行人李来凤,现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陈洁与被执行人李来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5日作出的(2014)泰开民初字第02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赔偿申请执行人4109.78元,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李来凤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未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李来凤下落不明,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泰开民初字第02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袁伯民代理审判员 夏誉峰代理审判员 钱 鑫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李 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