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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市法执字第324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夏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某某,赵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临夏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市法执字第324号申请执行人马某某,女。被执行人赵某,男。案由:离婚纠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临市法民初字第81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25日向被执行人赵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赵某在指定的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鉴于双方当事人之间自行交付了房屋,且申请执行人马某某提交书面声明书,明确表示放弃各自应付财产抵销后的剩余钱款2542元(含评估费)。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内容,经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临夏市人民法院(2014)临市法民初字第813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康海龙审判员  高长福审判员  马玉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闵学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