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林合民初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杨保吉诉李月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保吉,李月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林合民初字第101号原告杨保吉,男,1956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瑞贤,林州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月生,男,1964年1月5日出生,汉族。原告杨保吉诉被告李月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受理。现原告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保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杨保吉负担。审判员 罗贵发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黄庆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