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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林合民初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杨保吉诉李月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保吉,李月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林合民初字第101号原告杨保吉,男,1956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瑞贤,林州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月生,男,1964年1月5日出生,汉族。原告杨保吉诉被告李月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受理。现原告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保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杨保吉负担。审判员  罗贵发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黄庆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