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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02执恢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与林向军金融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02执恢12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负责人王骏,行长。被执行人林向军,男,1974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威环商初字第4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以(2014)威环执字第544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将被执行人林向军所抵押的、位于威海市统一路261-3号501室房产予以查封。现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了上述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故本院应对该房产解除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林向军所抵押的、位于威海市统一路261-3号501室房产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晓东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戚礼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