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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一法刑一初字第1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许明武非法持有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明武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中一法刑一初字第1115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明武,男,1983年7月1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壮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以上为自报)。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11月25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2年3月12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4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一区刑诉(2015)14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明武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先忠出庭支持公诉,许明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1日上午,被告人许明武在我市沙溪镇乐群村网吧被公安人员抓获。随后,公安人员在许明武租住的我市沙溪镇乐群村星宝会都苑公寓8栋213房缴获毒品10包(其中7包经检验均检出海洛因成分,共净重50.33克,3包经检验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0.74克)及电子秤等物品。归案后,许明武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许明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明武无视国家法律,非法持有毒品海洛因五十克以上及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应依法惩处。缴获的违禁品及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许明武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又犯非法持有毒品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许明武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再犯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许明武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许明武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许明武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1日起至2023年9月30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缴获的毒品海洛因50.33克,甲基苯丙胺0.74克及电子秤等物品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物品的中山市公安局沙溪分局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曾昀昕代理审判员  区燕莉人民陪审员  余蔚杰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黎姗姗沈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