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花法东民初字第31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徐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穗花法东民初字第312号原告:徐某,户籍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现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被告:郭某,户籍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现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本院于2015年5月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徐某诉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冯建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徐某诉称:一、矛盾激化,感情破裂。2011年3月15日晚,因原告再一次提出要求购买新的带电梯的商品房,而被告不同意购房而又起争执。关于是否要购买电梯房以供将来年老体衰时使用,自房地产市场价格扶摇直上的若干年以来,双方一直在争吵,皆因掌握家庭财政的对方不同意而无法实现。尽管我苦口婆心,言之以利、晓之以理,被告今次竟然采取蔑视的态度,于是双方生活中积累的一些矛盾因财务安排分歧而爆发。当时我在被彻底激怒的情形之下用拳脚对付执意不肯将家庭共有积蓄用来改善居住条件、提高生活质量的被告,并把她赶出家门;后又通过网上银行将其掌握的家庭积蓄划出70万到我的账户上,以备购买电梯房时使用。双方从此感情完全破裂。二、长期分居,家庭解体。2011年下半年,原告与女儿联名用88万的价格购买了风神公社Axx-x-xx房。2012年3月至10月花了7个月(历时210天)进行了装修和购置各种家具、生活用品等。被告2010年8月退休后一直赋闲在家,对买房和装修之事不闻不问,甚至在因我的公积金暂时无法提取、购房资金不能到位向她提出暂借若干资金去购房时,她却说“我没同意买房,不够钱就去把房子退了”。2012年10月,风神花园Axx-xx-xx房装修完毕后,本人旋即搬出位于富银路xx号xx座xx房,原、被告开始分居,至今已2年又8个月。俗话说“清官难断家务事”,是因为家庭主要不是讲道理而是讲感情的地方。这个解体了这么长时间的家庭,哪还有什么感情?三、天生秉性,毫无妥协。很多悲剧实质是性格的悲剧。1、现实生活中被告是个内心强大、个性强势的人,而我的性格是坚韧、倔强。不能评价人的个性之优劣,但对应于现实生活中这个家庭的现状,明显看到了其中的因和果关系。2、个人生活目标不同、生活方式不同,在“围城”之内无法共同生活。四、后退一步,海阔天空。现在双方都是“知天命”的人,对婚姻而言最大悲哀莫过于心死。自2012年10月开始分居至今共38个月了,本人与被告互相之间基本上没有任何联系、沟通,唯一例外就是春节期间由女儿女婿出面和亲家一起吃个“家庭”团年饭。这次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是深思熟虑的结果,也是解决2人之间不可调和的矛盾的最合适的方法。因为我们既吵过、闹过,甚至打过,事实证明都无法解决2人之间在价值观、人生观和生活目标、生活方式等方面的矛盾。现在只想把问题、矛盾一劳永逸地彻底解决。最后陈述:1、2011年3月15日晚,我因家庭财务安排对被告使用了肢体武力,严重的侵犯了被告的人身权利,大错特错,今天在这个庄严的法庭我向对方正式道歉,并保证今后绝不再碰她一个手指头。2、同时,借这个庄严的法庭解决主张我的合法权利,要求解除早就死亡了的婚姻关系。原告故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2、诉讼费用由原告被告平均承担;3、公平分割家庭共有的固定资产:a、富银路xx号xx座xx房一套,面积95.41平方米,据本单元楼上xx房市场价约66万元(参考大院内xx栋xx房去年的售价),这套房子归被告;b、新华街建设北路xx号华都新村xx号楼南面xx号商铺,面积64.57平方米,市场价约27万元(按一层0.5万/平方米、二层0.4万/平方米计算),这套房子归被告;c、风神公社Axx-xx-xx房,面积173.55平方米,市场价约126.69万(按风神公社新建的xx区均价7300元/平方米计算)的二分之一63.35万元,这套房子归原告;d、风神车位12.2平方米,现价约12万的二分之一6万元,归原告。(郭某名下a、b项,约93万元;徐某名下c、d项,约69.35万元。总金额:162.35万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徐某与被告郭某自愿离婚。二、登记在被告郭某名下的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建设北路xx号华都新村xx号楼南面xx号商场,离婚后全部产权归被告郭某所有;登记在原告徐某名下的广州市花都区富银路xx号xx房,离婚后归被告郭某所有;登记在原告徐某名下的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风神大道xx号xx区xx栋xx单元xx房二分之一产权,离婚后归原告徐某所有;登记在原告徐某名下的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风神大道xx号xx区地下室xx负xx层xx车位二分之一产权,离婚后归原告徐某所有。三、案件受理费3709元,由原告徐某承担。审判员 冯建刚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麦 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