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灞民初字第0122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某甲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某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某甲有限公司,西安某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灞民初字第01223号原告西安某甲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管某某。委托代理人景某某。被告西安某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卢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某甲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某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私下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某甲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某甲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2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承担331元,本院退付原告331元。审判员 王 新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王丽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