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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民初字第3229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郑某甲与郑某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甲,郑某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3229号原告郑某甲,住德惠市。被告郑某乙,住德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甲与被告郑某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甲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并无不当,依法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返回原告50元,由原告负担50元;邮寄费72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景辉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李世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