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民初字第3229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郑某甲与郑某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甲,郑某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3229号原告郑某甲,住德惠市。被告郑某乙,住德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甲与被告郑某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甲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并无不当,依法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返回原告50元,由原告负担50元;邮寄费72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景辉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李世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