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黄梅民初字第0093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余肖与李祖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黄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黄梅民初字第00930号原告余肖。被告李祖国。原告余肖与被告李祖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桂彦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余肖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祖国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3月16日被告李祖国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10万元,并承诺在2015年4月15日归还,被告于当日出具了借据。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被告至今分文未还。现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0万元。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材料:1、原、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拟证明原、被告的身份情况;2、被告李祖国于2015年3月16日出具的10万元借条。拟证明被告借原告现金10万元。被告未答辩,亦未提供任何证据材料。因被告拒不到庭视其放弃质证、抗辩权利,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真实、合法,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16日被告李祖国向原告借款10万元,并承诺在2015年4月15日归还,被告于当日向原告出具了借据。借款期限届满后,经原告向被告催要借款,被告拖延未还,至今下欠原告借款10万元。本院认为,被告李祖国所借原告10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被告之间借贷关系明确,被告对借款负有偿还义务;双方约定了借款期限,被告应按约定时间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限被告李祖国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余肖借款10万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李祖国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桂彦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梅艳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