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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滁民一终字第00966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戈传平与任浩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戈传平,任浩然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滁民一终字第0096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戈传平,农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任浩然,农民。上诉人戈传平因与被上诉人任浩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2015)定民一初字第000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戈传平以双方达成协议为由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戈传平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戈传平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92元,减半收取246元,由上诉人戈传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姜维安审 判 员  宋珺梅代理审判员  许 汪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宋秋月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