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北立执字第33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邓瑞芳、黎任茂等与邓第光、邓祖彬恢复原状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瑞芳,黎任茂,邓第光,邓祖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北立执字第330号申请执行人邓瑞芳。申请执行人黎任茂。被执行人邓第光,成年。被执行人邓祖彬,成年。申请执行人邓瑞芳、黎任茂与被执行人邓第光、邓祖彬恢复原状纠纷一案,北流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北民初字第25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邓瑞芳、黎任茂于2012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邓第光、邓祖彬恢复责任田原状,赔偿经济损失3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邓祖彬长期外出,住址不详。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邓第光、邓祖彬的财产状况,没有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流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北民初字第25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北流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北民初字第256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时,应当提交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圣富审判员 罗正生审判员 刘峻志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池桂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