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湖吴康民初字第197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上海凡泽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湖州汇鑫置业有限公司与湖州汇鑫置业有限公司、吕纯云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凡泽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湖州汇鑫置业有限公司,吕纯云

案由

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吴康民初字第197号原告:上海凡泽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宏。委托代理人:朱仲勉,浙江君安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杭娇娇,浙江君安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州汇鑫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纯云,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吕纯云。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凡泽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州汇鑫置业有限公司、吕纯云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上海凡泽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徐 军代理审判员  吴文婷人民陪审员  尹伯明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褚建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