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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州民初字第00247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李拥军与郭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拥军,郭建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州民初字第00247号原告李拥军,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李喜良,男,汉族。被告郭建华,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拥军与被告郭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拥军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拥军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拥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8元减半收取149元,由原告李拥军负担。审 判 长 王 凯代理审判员 张 妮代理审判员 王贵珍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于胜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