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坪执字第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南充市鑫隆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航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充市鑫隆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四川航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坪执字第171号申请执行人南充市鑫隆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高坪区龙门镇。法定代表人张永明。被申请执行人四川航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高升桥路24号B-2幢3楼。法定代表人陈怀宣。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高坪民初字第162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12日立案执行南充市鑫隆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航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四川航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征求申请执行人南充市鑫隆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同意,本案作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南充市鑫隆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四川航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尚未实现的债权367195.00元,在被执行人四川航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南充市鑫隆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龙小军审判员 刘金权审判员 吉小云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龙文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