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14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赵雷涛与王勤昌、平桂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1414-1号原告:赵雷涛。被告:王勤昌。被告:平桂银。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雷涛与被告王勤昌、平桂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王勤昌、平桂银价值39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王勤昌、平桂银名下价值390万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李一晖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杨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