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临商初字第1856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杨永撑与何建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永撑,何建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临商初字第1856号原告:杨永撑。被告:何建民。原告杨永撑为与被告何建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永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杨永撑负担。审 判 员 屈柔刚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代书记员 卢蔚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