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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法民初字第04094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张永刚与重庆市永川区乾兴煤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刚,重庆市永川区乾兴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法民初字第04094号原告张永刚,男,1972年7月7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金龙镇燃灯村天灯村民小组,公民身份号码510229197207072534。委托代理人谢泽琴,重庆石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永川区乾兴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红河大道440号附3号。法定代表人薛乾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永刚诉被告重庆市永川区乾兴煤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永刚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永刚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永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张永刚负担,本院决定予以免收。代理审判员  田茂雯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袁 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