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子洲执字第00188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XX与被执行人乔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子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XX,乔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子洲执字第00188号申请执行人李XX,男,1974年4月12日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神木县。被执行人乔XX,男,1988年11月13日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神木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XX与被执行人乔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子民初字第0053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6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当即履行:一、向申请执行人李XX偿还借款本金10.3万元及利息,月利率20‰,利息从2013年1月13日起计算至偿还完毕之日止(已给付2625元);二、负担执行费234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XX陈述被执行人的下落不明,现无财产可供执行,故要求撤销对被执行人的执行,本院予以准许,执行费在再次执行时收取。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在终结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两年内,可随时申请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子民初字第0053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刘玉芝审判员  刘向荣审判员  李 俊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师海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