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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6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芒都来与库尔勒根灿塑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芒都来,库尔勒根灿塑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库执字第:236号申请执行人:芒都来,女,蒙古族,被申请执行人:库尔勒根灿塑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芒都来申请执行库尔勒根灿塑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一案,因被执行人库尔勒根灿塑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依据为(2014)巴民一终字第253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执行标的为190000元,执行费27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将部分案件款60000元交至我院,我院支付给申请人,被执行人给申请人支付5000元现金,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协议,被执行人每月支付申请人5000元,直到付清案件款130000元为止。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库尔勒市人民法院(2014)巴民一终字第25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当被执行人如有可供执行条件,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130000元的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 萍审判员 段凤梅审判员 胡新安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吴若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