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康民初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康县诚信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徐均虎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县诚信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徐均虎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康民初字第78号原告康县诚信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荣长有,任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XX,陇南北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均虎,男,汉族,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蓝田县。现为甘K639**号出租车司机。本院在审理原告康县诚信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徐均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康县诚信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康县诚信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县诚信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薛 兵代理审判员 辛文平代理审判员 郭 红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杨 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