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沧民初字第87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熊某与周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某,周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沧民初字第872号原告熊某。被告周某甲(曾用名周洪明)。原告熊某诉被告周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熊某、被告周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周某乙,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周某丙,现均随被告生活。由于结婚仓促,对被告了解不深,婚前没有感情基础,导致婚后感情不和,原、被告分居已经一年多了。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现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离婚;婚生子周某乙、婚生女周某丙抚养问题协商解决。原告为证实其主张,向法庭提交结婚证证实熊某、周某甲婚姻情况。被告周某甲辩称,我与原告有感情基础,感情较好,我不同意离婚。若离婚,我要求抚养婚生子周某乙、婚生女周某丙,抚养费自行承担。被告为证实其主张,向法庭提交户口页证实婚生子周某乙、周某丙的出生情况。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周某乙,××××年××月××日生育一女周某丙,现均随被告生活。2015年5月7日,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原、被告的陈述及提交的结婚证、户口页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结婚时间较长,婚后共同生育两个孩子周某乙、周某丙。原、被告共同生活过程中偶发争吵,只是因为双方不善处理家庭矛盾所致,只要双方在生活中互谅互让,双方还是可以和好如初的。双方应该相互珍惜、相互谅解,共同维护好美满的家庭生活。原告熊某称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但未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实,故原告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熊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熊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逾人民陪审员 许 鹏人民陪审员 巩吉来二〇一五年七��八日书 记 员 孙 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