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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鄂城民初字第0096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李琪与湖北鄂东桩基工程有限公司、湖北福瑞万家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鄂城民初字第00963号原告:李琪,1992年10月18日出出生,湖北鄂州人。委托代理人:陈学文,湖北思普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湖北鄂东桩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梁子湖区东沟镇。法定代表人:肖绪胜,该公司经理。被告:湖北福瑞万家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南浦路。法定代表人:任国洪,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琪诉被告湖北鄂东桩基工程有限公司、湖北福瑞万家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交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琪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553.00元,由原告李琪负担。审判员杨光洲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皮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