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法民初字第0663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谭远道与严俊,张亚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远道,严俊,张亚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州龙宝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法民初字第06631号原告谭远道,男,汉族。被告严俊,男,汉族。被告张亚兰,男,汉族。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州龙宝支公司。负责人:陈丽,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谭远道与被告严俊、张亚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州龙宝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谭远道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远道撤回对被告严俊、张亚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州龙宝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谭远道承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曾艳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彭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