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英山民初字第00507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林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英山民初字第00507号原告林某,农民。被告吴某,农民。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林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林某以双方已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林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林某负担。审判员 马尧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袁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