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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英山民初字第00507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林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英山民初字第00507号原告林某,农民。被告吴某,农民。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林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林某以双方已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林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林某负担。审判员  马尧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袁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