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芮风商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原告陈宝民与被告姚万虎、任林海、刘江红、牛占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芮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芮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宝民,姚万虎,任林海,刘江红,牛占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芮城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芮风商初字第27号原告:陈宝民(又名陈保民),男,X年X月X日生,汉族,X县X镇X村*组人,农民。委托代理人:董秀红,山西龙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万虎,男,X年X月X日生,汉族,X县X镇X村人,农民。被告:任林海,男,X年X月X日生,汉族,X县X镇X村人,农民。被告:刘江红,男,X年X月X日生,汉族,X县X镇X村人,农民。被告:牛占杰,男,X年X月X日生,汉族,X县X镇X村人,农民。原告陈宝民与被告姚万虎、任林海、刘江红、牛占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宝民及其委托代理人董秀红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姚万虎、任林海、刘江红、牛占杰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8月8日,我从四被告合伙经营的砖厂预定砖8万块,合计21440元,并支付了运费6000元。2013年我准备建房,给被告姚万虎打电话要求送砖,姚万虎说他们几个合伙人发生纠纷,砖厂已经停了,后来我多次打电话要求解决此事,都一直未果。现要求判令四被告立即返还砖款、运费27440元及利息(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5年4月13日算至还清之日)。原告就其主张,向本庭提供了下列证据:1、2012年8月8日收据两张,证明陈保民预定砖8万块,金额21440元;预交运费6000元。2、本院(2014)芮民初字第141号民事判决书,证明四被告合伙投资砖厂未进行工商登记。四人合伙经营砖厂期间的债权债务由四人承担。被告姚万虎、任林海、刘江红、牛占杰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亦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8日,被告姚万虎、任林海、刘江红、牛占杰合伙投资所建的砖厂正式投产运营,未进行工商登记。2012年8月8日,原告因建房用砖,向砖厂预定砖8万块,并预付砖款21440元,运费6000元,共计27440元,时任砖厂会计姚建民给原告出具了收据两张。2012年12月26日四被告协商将砖厂以承包形式承包给被告牛占杰,约定此前砖厂的债权债务由四人承担。牛占杰在承包经营期间,砖厂因种种原因于2013年7月25日停产至今。四被告欠原告8万块砖至今未能交付,亦未退还原告预付砖款21440元及运费6000元。本院认为:原告陈宝民于2012年8月8日向四被告合伙经营的砖厂购买砖8万块,双方虽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但有被告会计姚建民所打收据予以证实,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成立。原告给付被告砖款及运费后,虽未约定明确的交货日期,但在砖厂停产时,四被告仍未向原告交货,也未退还原告购砖款及运费,应视为违约。四被告属合伙关系,原告与砖厂的买卖合同关系亦发生在四被告合伙经营期间,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应承担连带责任,故原告主张由四被告退还购砖款及运费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其主张利息请求,由于双方没有约定违约损失的计算方法,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予以支持。四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当庭,视为其放弃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姚万虎、任林海、刘江红、牛占杰连带退还原告陈宝民购砖款21440元,运费6000元,共计27440元及利息(利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从2015年4月24日起算至款还清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付清。案件受理费486元,由四被告共同承担。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贠银霞审判员 王安东审判员 崔春娟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贺亚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