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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刑执字第3987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任永新受贿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任永新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济刑执字第3987号罪犯任永新,男,1970年10月17日出生于山东省诸城市,汉族,大学文化,现在山东省济南监狱服刑。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作出(2011)章刑初字第29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任永新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济刑二终字第9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即交付执行。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日,经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1次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济南监狱于2015年6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济南市人民检察院驻山东省济南监狱检察室检察员孙化进、姜桂灿出庭履行职务,山东省济南监狱王存峰、苏泽玉,罪犯任永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济南监狱提出,罪犯任永新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各项学习和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提请对罪犯任永新减刑,并当庭宣读了罪犯任永新在服刑期间的奖励情况等证据材料。出庭检察员认为,执行机关对罪犯任永新提请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罪犯本人对证据亦未提出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任永新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较好的完成了劳动任务,受表扬1次、记功1次,被评为2013年度监区级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相关材料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任永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任永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19年10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宝林代理审判员  李 杲代理审判员  尹腾飞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冯 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