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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余民初字第2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杭州众杰暖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钱志刚与钱志刚、沈纪荣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众杰暖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钱志刚,沈纪荣,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余杭支公司,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民初字第2010号原告:杭州众杰暖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许观海,浙江得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钱志刚。被告:沈纪荣。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余杭支公司。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众杰暖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钱志刚、沈纪荣、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余杭支公司、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众杰暖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在签收本院的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韦英俏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 员代  大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