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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法民初字第0699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原告重庆市江北区巴王食品经营部与被告御满庭风味酒楼、韩燕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江北区巴王食品经营部,江北区御满庭风味酒楼,韩燕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06991号原告重庆市江北区巴王食品经营部,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盘溪农贸食品大楼2-151号,组织机构代码L5109932-2。经营者王运强,男,1966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县。委托代理人陈俊波,重庆奕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北区御满庭风味酒楼,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东环路59号星天广场6层6-1,组织机构代码L5601821-0。经营者唐青明,经理。委托代理人徐振,重庆承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燕,女,1983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委托代理人徐振,重庆承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春晖,重庆泰洪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江北区巴王食品经营部与被告江北区御满庭风味酒楼、韩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江北区巴王食品经营部于2015年6月3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江北区御满庭风味酒楼、韩燕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江北区巴王食品经营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江北区巴王食品经营部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7元,由原告重庆市江北区巴王食品经营部负担。审判员  何欣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陆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