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黄陂民一初字第00064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夏巧珍、王静与杜小刚、武汉嘉诚信达投资管理中心合伙协议纠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陂民一初字第00064号原告夏巧珍。原告王静。被告杜小刚。被告武汉嘉诚信达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武湖农场青农分场综合楼。法定代表人杜小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谭梦芸,该公司员工(一般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夏巧珍、王静诉被告杜小刚、武汉嘉诚信达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夏巧珍、王静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夏巧珍、王静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夏巧珍、王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夏巧珍、王静承担。审 判 长 文海桥人民陪审员 陈 伶人民陪审员 陈 婷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吴颖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