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兵六民一终字第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何大洪与胡德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大洪,胡德船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兵六民一终字第1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何大洪,男,汉族,1965年3月16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德船,男,回族,1956年8月12日出生,系昌吉州玛纳斯县第三小学职工,住玛纳斯县。本院在审理上诉人何大洪与被上诉人胡德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上诉人何大洪未在指定期限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何代江审判员 张峰山审判员 李 霞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舒 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