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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峡民初字第33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峡江县艺流汽修厂与谢立栋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峡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峡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峡江县艺流汽修厂,谢立栋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峡民初字第330号原告:峡江县艺流汽修厂,个体工商户,住所地:江西省峡江县。经营者:郑海。被告:谢立栋。本院在审理原告峡江县艺流汽修厂诉被告谢立栋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峡江县艺流汽修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峡江县艺流汽修厂负担。审判员  江永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彭 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