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执字第27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任伍成、李何英与贾怀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伍成,李何英,贾怀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长执字第270号申请执行人:任伍成,男,1957年9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李何英,女,1958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贾怀德,男,1957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任伍成、李何英与被执行人贾怀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山西省长治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30日作出的(2014)长民初字第5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任伍成、李何英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依法于2014年12月1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贾怀德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执行人贾怀德在你处的款16443.77元(含案件受理费280元、执行费14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建红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孟小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