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行初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张君林与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君林,北京市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通行初字第84号原告张君林,男。委托代理人王汉民,北京市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北街2号。法定代表人魏成林,男,局长。委托代理人陈静,女,北京市国土资源局通州分局干部。委托代理人周颖,女,北京市国土资源局通州分局干部。原告张君林诉被告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其他行政行为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后,本院依法受理此案。在审理过程中张君林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君林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君林撤回起诉。诉讼费五十元,由原告张君林负担二十五元(已交纳),余款二十五元退还给原告张君林。审 判 长 孙天舒人民陪审员 胡晓波人民陪审员 杨建琴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金 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