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遵县法民初字第3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原告唐某某诉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遵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遵县法民初字第3151号原告唐某某,女,1977年1月6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被告何某某,男,1968年9月4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某诉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某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因证据不足而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唐某某承担。审判员 罗信亮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徐 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