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京民初字第154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孙信峰与张曙慧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信峰,张曙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京民初字第1543号原告孙信峰。委托代理人朱彤,江苏瀛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曙慧。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信峰与被告张曙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张曙慧银行帐户存款人民币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人孙信峰、李某名下房产进行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张曙慧银行帐户存款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二、查封用于担保的房产一套(登记在担保人孙信峰、李某名下位于镇江市海德公园XX幢第XX层XX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何习虎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付俊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