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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郑民二终字第438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上诉人张三智、景书亮与被上诉人杨根生、原审被告刘国庆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三智,景书亮,杨根生,刘国庆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民二终字第43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三智,男,196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上诉人(原审被告)景书亮,男,196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根生,男,1963年4月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赵书亮,男,1957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原审被告刘国庆,男,成年,汉族。上诉人张三智、景书亮因与被上诉人杨根生、原审被告刘国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登封市人民法院(2014)登民一初字第8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景书亮于2015年3月31日申请撤回二审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景书亮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景书亮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625元减半收取812.5元,由上诉人景书亮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马增军审 判 员  贾建新代理审判员  黄跃敏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李 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