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中民三初字251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市天顺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陈继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天顺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继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中民三初字2513号原告沈阳天顺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中县。法定代表人郭鹏,系经理。委托代理人康晓丹,现住辽中镇。被告陈继新,现住辽中县。本院于2015年6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沈阳天顺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陈继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阳天顺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白新颖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王一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