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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来凤民初字第0038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田文国诉田文军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文国,田文军,熊青云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鄂来凤民初字第00382号原告田文国,男,生于1955年7月15日,土家族,湖北省���凤县人。被告田文军,男,生于1963年3月20日,土家族,湖北省来凤县人。被告熊青云,女,生于1964年3月17日,土家族,湖北省来凤县人。原告田文国诉被告田文军、熊青云财产损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向中兴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文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田文军、熊青云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1年之前田文国分别在自家屋后水田田坎下方栽种一颗桂花树和一颗桃树,该水田系田文国为建房同本村村民田明亮互换所得,该水田田坎之下为该村2组村民公用水井,田文国栽树之地离该水田田坎水平方向约有90CM,离水井左后侧约40CM,水井后方及右边为一坡地,系该村村民熊明贵自留地,2006年前后,熊青云、田文军同熊明贵互换该坡地准备建房,为了凑集修房资金,熊青云、田文军在外务工多年,2014年,熊青云、田文军回家建房,发现田文国栽种的树木后要求田文国将其移栽别处,均因栽树之地权属问题协商未果。2014年农历腊月26日,熊青云将两棵树砍掉,双方于是发生纠纷,后经来凤县翔凤镇调解委员会调解未果。2015年4月28日,田文国诉至本院,要求法院判决田文军、熊青云赔偿原告被砍树木损失55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在庭审后,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熊青云赔偿原告田文国被砍树木损失500元,原告田文国放弃其它诉讼请求。二、此纠纷一次性了结,原告田文国不得再因本案栽桂花树之争议地再与被告熊青云一方起纠纷。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田文国负担。上述协议,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解书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向中兴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熊 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