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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民终字第1098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李兰英与济宁金城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济宁驭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济宁金城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李兰英,济宁驭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终字第10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宁金城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兴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小兵。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兰英。委托代理人金秀芬。委托代理人赵西平。原审被告济宁驭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凤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小兵。上诉人济宁金城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14)任民初字第4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济宁金城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济宁金城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济宁金城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54元,减半收取527元,由上诉人济宁金城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壮男代理审判员  马 斌代理审判员  许贵梅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楚亭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