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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叶民初字第92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河南奥思达新材料有限公司与河南豫飞管桩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奥思达新材料有限公司,河南豫飞管桩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叶民初字第921号原告河南奥思达新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白浩。委托代理人侯晓远,河南大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豫飞管桩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邵瑞。委托代理人张荣现,河南师大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奥思达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豫飞管桩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河南奥思达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691元,减半收取4345.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蒋明哲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任敬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