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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贵刑执字第1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钟春益强奸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钟春益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贵刑执字第1123号罪犯钟春益,农民,原,非累犯,现在广西平南监狱服刑。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5日作出(2009)玉区法少刑初字第10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钟春益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期自2009年5月15日起至2019年11月14日止。2010年2月4日送广西平南监狱服刑,服刑期间于2012年2月29日、2013年12月12日经本院二次裁定共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7年3月14日止。执行机关平南监狱于2015年5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钟春益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提请对该犯减完余刑。并提供减刑建议书、生效判决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计分考核手册、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贵港市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的建议没有提出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钟春益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评2013年度监狱积极分子,获评2013年度自治区改造积极分子,获评2014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1分奖励分)。2013年9月至2015年3月,累计奖励分118.52分。以上事实,有提请减刑建议、生效判决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计分考核手册、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钟春益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对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的建议,本院根据该犯的犯罪悔改表现和余刑情况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钟春益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5年8月1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德升审判员  黄裕和审判员  廖赞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杨银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