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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祁民初字第87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13

案件名称

谢某某诉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某,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祁民初字第870号原告谢某某,女,1991年2月22日出生。被告罗某某,男,1986年4月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某诉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某以双方已在祁阳县民政局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桂 斌人民陪审员 郑 正人民陪审员 唐 猛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王文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