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滦民初字第148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滦平县宏远客运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与于海龙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滦平县宏远客运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于海龙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滦民初字第1483号原告:滦平县宏远客运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李振环,河北智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海龙。本院在审理原告滦平县宏远客运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于海龙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滦平县宏远客运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于海龙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60.00元,减半收取80.00元,由原告滦平县宏远客运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孙小月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赵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