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未执字第00047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张瑜丽、贾梦倩与张建军返还财物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瑜丽,贾梦倩,张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未执字第00047号申请执行人张瑜丽,女,1968年4月1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贾梦倩,女,1997年9月26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张瑜丽,系贾梦倩之母。被执行人张建军,男,1956年7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瑜丽、贾梦倩与被执行人张建军返还财物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瑜丽、贾梦倩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未民初字第03834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75174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查明,申请执行人张瑜丽、贾梦倩在另案中要给付被执行人张建军13.83万元,申请执行人张瑜丽同意折抵,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未执字第0004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康骁刚执行员 刘 瑜执行员 杜 娟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王 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