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建商初字第62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高平稳与杨俊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平稳,杨俊辉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建商初字第623号原告高平稳。被告杨俊辉。原告高平稳与被告杨俊辉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高平稳于2015年6月4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被告杨俊辉支付原告高平稳装修款(包括人工工资和材料款)人民币548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邓丽君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平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俊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当庭宣告判决。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杨俊辉聘请原告高平稳进行装修。2015年2月8日,原、被告双方就原告的人工工资及材料款进行了结算,被告杨俊辉出具欠条确认尚欠原告高平稳人工工资及材料款人民币54800元。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俊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高平稳装修价款人民币54800元。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70元,减半收取计585元,由被告杨俊辉负担。当事人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到本院办理诉讼费用结算手续,逾期不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用,依法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邓丽君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童霞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