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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初字第4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史红军与河北省高碑店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4152号原告史红军。委托代理人胡英伟,河北福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省高碑店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住所地高碑店市107国道家兴快捷酒店北侧。负责人李杰,主任。第三人张金庄。本院在审理原告史红军与被告河北省高碑店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张金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史红军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史红军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红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苏志强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陈 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