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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鼓执行字第2056-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福建恒福投资有限公司与福州鑫鼎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福建恒福投资有限公司,福州鑫鼎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鼓执行字第2056-2号申请执行人福建恒福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华大街道公益路5号华鞍花园5#楼101单元。法定代表人余福,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宇、王孟英,福建智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福州鑫鼎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六一中路126号4楼A区。法定代表人林云风。申请执行人福建恒福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州鑫鼎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本院(2013)鼓民初字第5779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福建恒福投资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支付货款71050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逾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1年11月2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诉讼费1695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内存款9866.08元,扣除执行费后已向你公司发还执行款8171.08元;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向福建省公安厅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情况,未发现其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车辆;经向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的工商登记情况,查明被执行人的住所在福州市鼓楼区。经本院实地到上述地址查看,查明被执行人已不在上述地址办公;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福州鑫鼎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于2015年6月9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告知书,告知本案执行情况,并限期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有新的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于2013年3月25日作出的(2013)鼓民初字第577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明烽执行员  罗建文执行员  倪秀英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赵聪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