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余瓶商初字第414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章云桥、杭州泰兴家具有限公司与杭州泰兴家具有限公司、俞青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云桥,杭州泰兴家具有限公司,俞青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瓶商初字第414号原告:章云桥,曾用名章云樵。被告:杭州泰兴家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彩华。被告:俞青贵。本院在审理原告章云桥诉被告杭州泰兴家具有限公司、俞青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章云桥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章云桥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云桥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88元,减半收取544元,由原告章云桥负担。审判员 杨春海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缪剑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