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环民初字第1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原告许俊江与被告许军平、王万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俊江,许军平,王万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环民初字第1143号原告许俊江。委托代理人韩丽霞。被告许军平,又名许军。被告王万东。原告许俊江与被告许军平、王万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许军平、王万东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2月24日,二被告向原告赊购双桥车一辆,支付部分车款,下剩车款10000元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并口头约定2014年9月底还清。但被告未按约定归还欠款。现要求二被告归还原告欠款10000元及利息1400元,并由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许军平未答辩。被告王万东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24日,被告许军平、王万东共同以价值29500元购买原告许俊江双桥车一辆(已脱审,无号牌),当时支付车款19500元,下剩车款10000元被告许军平、王万东共同向原告许俊江出具欠条一张,口头约定了还款期限,但被告许军平以原告许俊江曾拖欠其劳务费7000元为由只同意支付原告许俊江车款3000元。因此,被告许军平、王万东至今未向原告许俊江支付所欠车款。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笔录、被告许军平谈话笔录、王占平谈话笔录、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证明、欠条等在案为凭,这些证明材料已经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成立并有效。被告在收取原告的双桥车后,尚有10000元车款未付,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该款,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虽未在欠条上注明下剩车款的支付期限,但原告可以随时向被告主张权利,在原告向被告主张权利后,被告仍未支付车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许军平、王万东互负连带责任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给付原告许俊江车款10000元、违约金500元,共计10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许军平、王万东各负担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苟治保审 判 员 李丽丽人民陪审员 卜永清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慕翠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