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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虎商初字第00594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苏州江南旅行社有限公司汽车租赁分公司与冯治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江南旅行社有限公司汽车租赁分公司,冯治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虎商初字第00594号原告苏州江南旅行社有限公司汽车租赁分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十全街368号。法定代表人顾文明,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冯治干。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江南旅行社有限公司汽车租赁分公司与被告冯治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正当行使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江南旅行社有限公司汽车租赁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唐跃健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施忠丽 来自